用“可恨之人也有可憐之處”來形容涉事導游阿布,似乎很貼切。而今,他已遭處罰,并被吊銷導游資格證,但處罰不是目的。事實上,我們不得不承認旅游行業畸形的制度因素:旅行社低團費、零團費的操作達到了吸引部分人的目的,但當無形中成本壓力被轉嫁到導游身上,就已經為導游與游客間不可避免的矛盾、沖突埋下伏筆。而這恐怕也是新《旅游法》出臺的重要考量。
事實上,當制度規則不健全時,個體權益焉有完卵?當旅游業亂象紛呈,從業者個體的操守,或是最后一道防線,但不該讓這道防線去抵御生存壓力。
“惡”始終是錯的,但“惡”未必不可赦。可以想象涉事導游那樣的囂張絕非一朝一夕可以形成,當游客利益受損求助于執法部門,執法部門是非不分、默認違法的不作為則成為最滑稽的佐證。執法部門的不作為,多多少少使“善”不自覺變“惡”,造成“人人皆罪”的窘境,造成對底層的傷害。當事態嚴重,觸發眾怒,再打出頭之鳥,有如養魚執法,實屬惰政。
執法者應避免陷入這種法不責眾的尷尬境地,平時的執法缺失,最終架空的是法本身。新《旅游法》已經出臺,希望對旅游從業者、游客、執法者都是一個好的契機。旅游業的良性發展離不開規則的確立,旅游監督體系的完善。
旅游局合作